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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fun88体育登录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17 03:01:33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临时建设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需要,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2月18日七届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临时建设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需要,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临时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核实,受委托单位(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及其他依法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依法负责临时建设审批和竣工核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及违法查处工作。

  发改、旅游文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健、公安、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临时建设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材料】申请人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的政务服务窗口或网络站点平台申请临时建设,应当按照下列清单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别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五)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的土地来源手续证明材料(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复的无需提供该项)(一式一份,原件核对后当场返还);

  (六)提供有建筑规划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文本及电子版):内含①临建项目区位图、效果图(彩色)和总平面图②临建项目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③方案每页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首页须加盖主要设计师资质章及申请单位公章)(文本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七)数字化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纸质图;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电子版光盘),须在图上标明临时建设工程所在位置及拐点坐标(纸质图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

  (四)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的用地内,确因城乡生产生活配套需要建设的临时性建筑和设施;

  (五)土地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用地和规划条件,临时建设或配套的商业娱乐建筑和设施;

  (三)建筑物的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五网建设控制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区、核心功能保护区范围内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占用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第八条 【审批和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在受理当事人临时建设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项目合法性、现场踏勘并征求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作出是否准予临建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临时建设涉及消防、林业、交通、文旅、环保、水务、住建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临时建设的消防设计、方案图等一定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施工程质量负责。设计的具体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审核并依法决定是不是需要进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费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第五款的临时建设审批需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争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及形式、高度、有效期等作出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作出临建的行政决定后,应及时抄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和动态执法。

  临时建设在建设和使用期间,应在显著位置放置含审批文件、平面图和效果图的公示牌,公示牌格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统一的样式。

  临时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做建设和使用,不得超规模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

  临时建设竣工后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做规划核实,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不得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已出让土地是否按期开(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有效期】临时建设的有效期一般不允许超出两年(从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受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能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一年。按临时用地需要审批的临时建设,届满期限可按临时用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临时建设的处置】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有效期届满后,临时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并负责清理建筑废弃物及整理场地。费用由临时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未经批准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期限届满逾期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临时建设申请材料作假的,临时建设审批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有不按要求建设造成重大影响、拒不拆除等严重情节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临时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诚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建设有效期未届满,因我市规划实施或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临时建设有效期未届满,但已不再承担审批功用或已闲置,临时建设申请人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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